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能樹
上列
聲請人與義昌洗衣店、董張伯香、董俊汶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義昌洗衣店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合夥人董俊汶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釋明文件,否則不得對
合夥人董張伯香、董俊汶為請求。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