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能樹 上列聲請人與義昌洗衣店、董張伯香、董俊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義昌洗衣店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合夥人董俊汶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釋明文件,否則不得對   合夥人董張伯香、董俊汶為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