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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能樹 上列聲請人與義昌洗衣店、董張伯香、董俊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將本件請求標的更正聲明如下:「債務人義昌洗衣店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義昌洗衣店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   務時,由債務人董張伯香、董俊汶負連帶清償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