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能樹
上列
聲請人與義昌洗衣店、董張伯香、董俊汶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將
本件請求標的更正聲明如下:「
債務人義昌洗衣店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義昌洗衣店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
務時,由債務人董張伯香、董俊汶負連帶清償之責。」。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