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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1號 債 權 人 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能樹 債 務 人 義昌洗衣店 兼 法定代理人 董張伯香 債 務 人 董俊汶 一、債務人義昌洗衣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義昌洗衣店之合   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由債務人董張伯香、董俊汶負   連帶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