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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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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英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借據一紙,內容記載債務人積欠   貨款計新臺幣(下同)557,591 元,且債務人同意開立56張   本票,於每月20日(聲請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存證信函記載   自民國106 年6 月1 日起)支付2 萬元,若其中一期有延誤   支付,可以法律途徑求償,惟依據借據之記載,尚難認有加   速條款之約定,故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一次給付剩餘欠款53   萬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若無加速條款之約定,聲請人僅得請求已屆期未清償   之欠款,請具狀陳明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本票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