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順天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英源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借據一紙,內容記載債務人積欠
貨款計新臺幣(下同)557,591 元,且債務人同意開立56張
本票,於每月20日(聲請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
存證信函記載
自民國106 年6 月1 日起)支付2 萬元,若其中一期有延誤
支付,可以
法律途徑
求償,
惟依據借據之記載,尚
難認有加
速條款之約定,故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一次給付剩餘欠款53
萬元之
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若無加速條款之約定,聲請人僅得請求已屆期未清償
之欠款,請
具狀陳明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本票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