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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8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鶴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啓源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銘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銘瓏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