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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優德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月平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陳清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出貨單三紙,其上記載公司名稱   為詠盛,且經查「詠盛」不銹鋼鋁門窗行係獨資商號,故請   具狀更正本件債務人為「陳清佑即詠盛不銹鋼鋁門窗行」。 二、請提出詠盛不銹鋼鋁門窗行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   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