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優德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月平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清佑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出貨單三紙,其上記載公司名稱
為詠盛,且
經查「詠盛」不銹鋼鋁門窗行係
獨資商號,故請
具狀更
正本件債務人為「陳清佑即詠盛不銹鋼鋁門窗行」。
二、請提出詠盛不銹鋼鋁門窗行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
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