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超群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振瀛
上列
聲請人與萬利菸草股份有限公司、冠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之萬利菸草股份有限公司、冠安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
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