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號
債 權 人 超群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振瀛
債 務 人 萬利菸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宏
債 務 人 冠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萬貳仟柒佰壹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