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漢琮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卓合進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
當事人能力,此觀之
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
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
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卓合進發支付命令事件,
惟查相對人卓合進於民國107年2月1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
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憑。是
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