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卓合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卓合進發支付命令事件, 查相對人卓合進於民國107年2月1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 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