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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一言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陳志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本件經核請求原因   事實,即有關借款部分,聲請人所提之借據均未載到期日或   約定借款期限,尚難確認借款已屆清償期,故請提出借款部   分已屆清償期情事之相關釋明文件。(如有約定借款期限之   借據、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