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綠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一言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志賢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本件經核請求原因
事實,即有關借款部分,聲請人所提之借據均未載到
期日或
約定借款期限,尚難確認借款已屆清償期,故請提出借款部
分已屆清償期情事之相關釋明文件。(如有約定借款期限之
借據、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之
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