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胤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惠菱
上列
聲請人與李茂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務人李茂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改列
送達代收人游惠菱為胤元企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
三、請陳明
本件聲請標的(標的金額、利息計算方式、利息起算
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