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毛安艷即尚美油漆行
代 理 人 王勝雄
上列
聲請人與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務人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曾宥清之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
系爭貨款有無開立統一發票,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