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毛安艷即尚美油漆行
代 理 人 王勝雄
相 對 人 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宥清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經核
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出貨單七紙,核該出
貨單七紙上均無收貨人名稱之完整記載,
嗣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4月17日裁定命其釋明係爭貨款有無開立統一發票,並應
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年4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附卷
可稽,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