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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毛安艷即尚美油漆行 代 理 人 王勝雄 相 對 人 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宥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出貨單七紙,核該出 貨單七紙上均無收貨人名稱之完整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4月17日裁定命其釋明係爭貨款有無開立統一發票,並應 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年4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