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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生 相 對 人 格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即臺灣晟啟環保產業有限公       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格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即臺灣晟啟環 保產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格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即臺灣晟啟 環保產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公司所在地為高 雄市路竹區,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 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有關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