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
債 權 人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政宇
債 務 人 孫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
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
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1 紙(票
號:FA0000000 ),雖係於民國108 年3 月31日簽發,然債
權人至108 年4 月1 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
退票,有支票及其
退票理由單附卷
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
前之利息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