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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杏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成泉 上列聲請人與鍾瑞嶂即國仁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出貨單、統一發票或其   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