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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6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債 權 人 富達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麒鋒 債 務 人 高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