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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7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強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騰翔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騰翔興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   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請確認債務人之名稱為騰「祥」興企業有限公司或騰   「翔」興企業有限公司,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三、請確認「樓梯踏板L300」之單位數量(因事實理由中載20,2   580 單位,然附表一及訂購憑單卻共計23,100單位)。 四、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訂購憑單四紙,客戶名稱雖記載   為騰翔興企業有限公司,然未見債務人之簽章,尚難確認兩   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提出兩造簽立之買賣契約書、買   賣之統一發票或出貨單(有債務人簽章)等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