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美麗
代 理 人 陳水聰
律師
廖柏豪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李茂欣、陳美蓮、陳怡諳、張勝迪、曾昭仁、薛宜
玲、子菱實業有限公司、欣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務人陳美蓮、陳怡諳、張勝迪、曾昭仁、薛宜玲之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經查,債務人子菱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
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故請提出子菱實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
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如原陳報之
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亦請一併更正。
三、請釋明
本件聲請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萬元之依
據,並應提出商品明細資料、標的金額計算式及相關債權釋
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