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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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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代 理 人 陳水聰律師       廖柏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李茂欣、陳美蓮、陳怡諳、張勝迪、曾昭仁、薛宜 玲、子菱實業有限公司、欣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美蓮、陳怡諳、張勝迪、曾昭仁、薛宜玲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債務人子菱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故請提出子菱實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   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如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亦請一併更正。 三、請釋明本件聲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萬元之依   據,並應提出商品明細資料、標的金額計算式及相關債權釋   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