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0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激安殿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瀚嶙 上列聲請人與快樂白沙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增列聲請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 二、請陳明本件是否委任黃鈺婷為代理人。 二、請提出快樂白沙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