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激安殿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瀚嶙
上列
聲請人與快樂白沙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
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增列聲請人、
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
二、請陳明
本件是否委任黃鈺婷為代理人。
二、請提出快樂白沙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