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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請求金額係依照對帳明細表上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   )128,570 元(計算式:29,035元+99,535 元),故請提出   該對帳明細表上所載「單據日期」之所有訂貨單或銷貨單。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