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請求金額係依照對帳明細表上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
)128,570 元(計算式:29,035元+99,535 元),故請提出
該對帳明細表上
所載「單據日期」之所有訂貨單或銷貨單。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