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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4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債 務 人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聲請對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係   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28,570 元,聲請人   請求之依據係對帳明細表所列之金額,惟上開明細上所載各   「單據日期」之訂貨單或銷貨單,除發票號碼:QT00000000   之發票及銷貨單上所載金額15,225元部分,與對帳明細表記   載相符外,其餘請求部分尚無完整之資料可供核對,聲請人   就釋明資料不足部分之請求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上開(未達釋明程度)之   訂貨單或銷貨單。聲請人於108 年4 月10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迄今仍未提出足資釋明請求金額(對帳明細與銷貨單   據相符)依據之資料,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   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