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力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松立
上列
聲請人與東均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東均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