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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債 權 人 力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松立 債 務 人 東均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