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建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騰合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規
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該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