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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7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丁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盛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盛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   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件經核欠款明細表,其中請款部份(即小計一部份)記載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508 元,惟「0000000 請款」之   欄位已有三筆金額分別為179,337 元、98,235元及34,940元   ,則上開三筆金額是否已給付?如係,請款部份剩餘(未付   清)金額是否為347,370 元,請釋明之,並確認本件請求金   額是否正確,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