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丁祥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盛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盛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
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
本件經核欠款明細表,其中請款部份(即小計一部份)記載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508 元,
惟「0000000 請款」之
欄位已有三筆金額分別為179,337 元、98,235元及34,940元
,則
上開三筆金額是否已給付?如係,請款部份剩餘(未付
清)金額是否為347,370 元,請釋明之,並確認本件請求金
額是否正確,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