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力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松立
上列
聲請人與郭麗琴即銘勝企業社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郭麗琴即銘勝企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
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出貨單4 紙,依其形式上記
載均
非由
債務人郭麗琴簽收,故請釋明
本件之
請求權依據,
並應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請求金額計算式,或其他相關
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