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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焜松即鮮境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二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二禮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   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證明文件(如退貨單)。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5,718 元之計算式及帳務明細資   料。 四、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