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焜松即鮮境商行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二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二禮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
登記事項表)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
代理人
最新戶籍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
本件聲請之債權證明文件(如退貨單)。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5,718 元之計算式及帳務明細資
料。
四、請提出本件
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