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麗聲育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吳淑慎
上列
聲請人與友力音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債務人友力音響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
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故請提出友力音響工程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
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
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
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