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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麗聲育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吳淑慎 上列聲請人與友力音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友力音響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故請提出友力音響工程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   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   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並應以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