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1號
債 權 人 麗聲育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吳淑慎
債 務 人 友力音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川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