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98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1號 債 權 人 麗聲育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吳淑慎 債 務 人 友力音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川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