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全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銘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銘瓏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
登記事項表)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