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全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銘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銘瓏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   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