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
債 權 人 永琪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耕霆
債 務 人 吉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勇成
債 務 人 金振吉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米涵
一、債務人吉煌通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捌
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金振吉玻璃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
參拾貳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