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9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 債 權 人 永琪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耕霆 債 務 人 吉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勇成 債 務 人 金振吉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米涵 一、債務人吉煌通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捌   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金振吉玻璃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   參拾貳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