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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 人 金振吉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米涵 上列異議人債權人永琪不動產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所核發之108 年度司促字 第5983號支付命令,業於108 年9 月18日合法送達異議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異議人遲至108 年10月16日始提出 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 不變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