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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生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宛玫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原臨時   管理人林煜喆已聲請解任),是請提出債務人墾丁渡假村股   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請查報債務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如是應   提出相關清算備查資料,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   理人,及陳報該清算人之地址。 三、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兩造間之委任契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