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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凱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管業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增列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   址。 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   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1 紙(票號:MN0000000 ),雖   係於民國107 年6 月30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7 年7 月2 日   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   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   合,故請陳明是否將本件利息起算日更改為「民國107 年7   月2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