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凱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管業平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
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增列聲請人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
址。
二、
按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
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1 紙(票號:MN0000000 ),雖
係於民國107 年6 月30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7 年7 月2 日
始為付款提示而遭
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
可稽,
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
於法不
合,故請陳明是否將本件利息起算日更改為「民國107 年7
月2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