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朝明
上列
聲請人與糖寶貝手工麻花捲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將王朝明增列為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糖寶貝手工麻花捲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