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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明 上列聲請人與糖寶貝手工麻花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將王朝明增列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糖寶貝手工麻花捲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