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俊良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騰峰冷凍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
本件債務人騰峰冷凍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正確(是否
為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並應表
明其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及其送達地址。
二、請陳報
聲請狀當事人欄
所載之「嚴國津」是否亦為債務人。
三、承上,請提出
兩造間之債權釋明文件(如
承攬契約、
委任契
約、估價單或發票);並應陳報新臺幣40,300元之依據或計
算式。
四、請提出債務人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
登記事項表)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五、請提出本件催告付款
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