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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騰峰冷凍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騰峰冷凍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正確(是否   為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並應表   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其送達地址。 二、請陳報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之「嚴國津」是否亦為債務人。 三、承上,請提出兩造間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承攬契約、委任契   約、估價單或發票);並應陳報新臺幣40,300元之依據或計   算式。 四、請提出債務人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   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五、請提出本件催告付款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