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俊良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債務人嚴國津、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聲明、
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給付工程欠款新臺幣40,300元,
惟核釋明文件,即收款收據一紙、
存證信函、聲明書及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尚難確認
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且
聲請狀
所記載之債務人名稱及其法定
代理人是否正確亦有疑義,是
聲請人之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
裁定命聲請人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契約書、估價單、
發票等),並提出債務人之法人登記資料、陳報
法定代理人
資料,及提出催告付款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等。聲請人
於108 年8 月7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
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其聲請
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