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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高嘉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請具狀陳明債務人高嘉偉之送達地址。 三、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客戶對帳單及送貨單,客戶名稱   均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故請釋明得對債務人高嘉偉請   求給付貨款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