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高嘉偉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具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請具狀陳明債務人高嘉偉之送達地址。
三、
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客戶對帳單及送貨單,客戶名稱
均為金隆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故請釋明得對債務人高嘉偉請
求給付貨款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