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銓宏 債 務 人 高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高嘉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嘉偉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 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惟核債權釋明 文件,即客戶對帳單及送貨單,客戶名稱均為金隆科技食品 有限公司,尚難確認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 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裁 定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等。聲請人 於108 年7 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