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協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銓宏
債 務 人 高嘉偉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高嘉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嘉偉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
聲明、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
惟核債權釋明
文件,即客戶對帳單及送貨單,客戶名稱均為金隆科技食品
有限公司,尚難確認聲請人對債務人之
請求權依據為何?聲
請人之聲請尚
難認有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裁
定命聲請人釋明
上開事項,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等。聲請人
於108 年7 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
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其聲請
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