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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榮 上列聲請人與嚴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嚴適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