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
代理人 張淑賢
上列
聲請人與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