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
代理人 張淑賢
債 務 人 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致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