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廣榮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彬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支票(票據號碼:KB0000000 、KB0000000   、KB0000000 )三紙之退票理由單。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