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5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駱錦明
代 理 人 宋宇凡
債 務 人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林美櫻
貝安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玖萬玖仟玖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一四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