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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4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59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 理 人 宋宇凡 債 務 人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林美櫻       貝安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玖萬玖仟玖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一一四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