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顏子欽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俊霖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債務人之名稱「寶仕國際貿有限公司」有誤   ,應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二、請陳明對債務人陳俊霖請求之依據,是否其為背書人,如係   背書人,應提出本件聲請支票(票據號碼:AH0000000 、AH   0000000 、AH0000000 、AH0000000 )四紙之背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