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
債 權 人 顏子欽
債 務 人 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陳俊霖
一、債務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
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
聲請人係請求債務人寶仕國際貿易有
限公司、陳俊霖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自各
張支票之
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惟聲請人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支票(票
據號碼:AH0000000 、AH0000000 、AH0000000 、AH000000
0 )四紙,發票人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俊霖係該公
司之
法定代理人,則聲請人對債務人陳俊霖請求之依據尚無
從得知。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命聲請人釋明
上開事
項,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9 月2 日
陳報狀
中表示據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其資
本總額為700 萬元,而公司負責人為陳俊霖,其出資額亦同
為700 萬元,故就債權額200 萬元內向債務人陳俊霖請求等
語,然仍未提出得對債務人陳俊霖請求之依據,是聲請人所
提出之支票四紙,就形式觀之,發票人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陳俊霖僅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尚
難認其係基於共同
發票或有
背書之情事,則聲請人對其請求給付票款部分之請
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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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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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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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 年6 月28日│500,000元 │108 年6 月28日│A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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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8 年6 月30日│500,000元 │108 年7 月1 日│A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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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8 年7 月5 日│500,000元 │108 年7 月5 日│A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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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8 年7 月15日│500,000元 │108 年7 月15日│A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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