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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4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 債 權 人 顏子欽 債 務 人 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俊霖 一、債務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聲請人係請求債務人寶仕國際貿易有   限公司、陳俊霖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自各   張支票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聲請人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支票(票   據號碼:AH0000000 、AH0000000 、AH0000000 、AH000000   0 )四紙,發票人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俊霖係該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則聲請人對債務人陳俊霖請求之依據尚無   從得知。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   項,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9 月2 日陳報狀   中表示據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其資   本總額為700 萬元,而公司負責人為陳俊霖,其出資額亦同   為700 萬元,故就債權額200 萬元內向債務人陳俊霖請求等   語,然仍未提出得對債務人陳俊霖請求之依據,是聲請人所   提出之支票四紙,就形式觀之,發票人為寶仕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陳俊霖僅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尚難認其係基於共同   發票或有背書之情事,則聲請人對其請求給付票款部分之請   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 ├──┬───────┬───────┬───────┬───────┤ │編號│發  票  日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8 年6 月28日│500,000元   │108 年6 月28日│AH0000000   │ ├──┼───────┼───────┼───────┼───────┤ │002 │108 年6 月30日│500,000元   │108 年7 月1 日│AH0000000   │ ├──┼───────┼───────┼───────┼───────┤ │003 │108 年7 月5 日│500,000元   │108 年7 月5 日│AH0000000   │ ├──┼───────┼───────┼───────┼───────┤ │004 │108 年7 月15日│500,000元   │108 年7 月15日│A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