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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保成特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英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鄭國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係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4 萬元及   利息,依所附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切結書一紙,約定清償   方式係自民國108 年3 月起至108 年10月止,共計8 個月,   每月歸還5,000 元,則兩造間若無加速條款(即一期未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僅得就已屆期而未清償之金額為請   求,故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全部欠款之依據,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