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0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詠裕
上列
聲請人與阿米多福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阿米多福食品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
本件之
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契約書或其他相關債權
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