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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0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0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詠裕 上列聲請人與阿米多福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阿米多福食品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契約書或其他相關債權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