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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5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29號 債 權 人 廣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勇誠 債 務 人 劉源豐即劉承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陸萬玖仟零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